由上海社保问题曝光而引发的社会公众对社保基金安全性的种种猜测,今天终于有了官方的权威回应。
从审计署公布的今年第6号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即对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5个计划单列市的三项基金的审计结果看,总体情况还是好的,全国的社保基金征收覆盖范围在逐步扩大,基金规模在不断扩大,运营和管理进一步得到规范,维护了职工利益,促进了社会和谐和稳定。
同时,审计公告的结果也为我们又一次敲响了警钟,使我们能够及时地审视我们的社保制度。
自1991年起,国务院先后5次下发了关于改革、深化、统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或通知。这些决定和通知在推动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推动规范筹资机制、保证基金按时征缴、支付和管理,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支撑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同时看到,作为中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最为基础,适用人群最为广泛的两项保险制度,它的法制建设层次,迄今为止还只停留在国务院的“决定”层面上,甚至低于在社保体系中所占比重不大的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法律层次(后两者均有“条例”),表明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中法制建设的滞后和不足。因而,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立法层次就显得尤为迫切。
然而,制度没有执行,比没有制度更可怕。此次审计公告的结果也证明了这一点。少数地方出于自身的原因和需要,仍然将手伸向了老百姓的“养命钱”,或将其用于投资,或将其用于购建办公用房及弥补行政经费,而置国家现有的规章制度于不顾。这类问题的出现一方面暴露出少数地方政府守法观念的薄弱和行政能力的低下,另一方面也暴露出我们制度体系中的两大缺失——监督与公开。
从监督的角度讲,目前我们普遍实行的还主要是事后监督。这种监督虽然也能发现问题,但功效明显不高,对权力的制约力度也明显不够。因此,必须在制度的设计中将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结合起来,并突出对事中的监督,才能够真正做到化风险于未萌之时。单靠一个部门监管不行,劳动保障、财政、民政、税务、银行、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做到管理严格、监督有力。随着基金信息化网络化的基本实现,通过网络对基金实施适时的监督,是解决事中监督的一个好办法。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制定措施,使之形成制度。另一个与监督密切相关的问题,是当前基金的统筹层次还不高,相当多的地区还停留在市、县一级,基金的接触面过大,既加大了基金的风险,也增加了监督的难度。为此,应按照各项社会保险的功能,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提高统筹层次。
对于保险基金而言,每一个缴纳基金的人同时也是基金的受益者。既然如此,保险基金没有理由不向权益人公开。此次审计结果的公告,只是给了权益人一个知情权,但这还不够,还应该从制度设计上保证权益人有查询权,进而保证他们有参与权。只有将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置于阳光之下,才能有效地杜绝“暗箱操作”,才能真正管好百姓的“养命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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