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内部审计优秀项目评选工作,推进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和执法水平,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以及《中国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中国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内部审计师协会会员单位、14个市州内部审计师协会会员单位上年10月至本年10月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以下统称为审计项目)。
第三条 参加全省优秀审计项目评选的审计项目,必须由参评单位在年度计划内直接实施,并按时完成立卷归档,同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审计全过程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处理处罚合规、适度,审计建议切实可行;
(三)文书使用正确,格式规范,内容完整,文字流畅;
(四)审计效果显著,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项目,不能参加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已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予以撤销:
(一)审计人员违反廉政规定和审计工作纪律的;
(二)审计项目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
(三)审计行政行为被申请行政复议而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四)审计行政行为被提起行政诉讼而败诉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条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统一组织,自行申报,集中评选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省内部审计师协会成立全省内部审计优秀项目评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协会会长担任,由有关市州内审协会会长、省审计厅法规处、审理处、省内审协会秘书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领导、组织、协调评选工作,制定评选政策,审核评选结果。
领导小组下设评选办公室(挂靠秘书处),具体负责评选日常工作。评选办公室主任由秘书长兼任。
第七条 各市州内审协会应按评选标准和有关要求开展本地区优秀审计项目初评工作,并写出初评意见,并根据评选办公室的要求申报、选送参评项目。
省内部审计师协会的会员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实施的审计项目进行初评,筛选好的项目参加评选。
第八条 省内部审计师协会建立优秀审计项目评委库。评选时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额的评委,集中对报送的审计项目进行评审。评审情况由评选办公室汇总后提出获奖项目初选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评选办公室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公布当年的项目规定,通知各单位报送审计项目案卷。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视为放弃参加本年度优秀审计项目评选的权利。
第十条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结果作为内部审计评选先进的重要标准,对有关单位及人员进行业务考评的依据。各单位可以根据评选结果对获奖审计项目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一条 申报的审计项目应当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包装审计项目。对弄虚作假包装审计项目的,给予通报批评、取销参加本年度评选的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内部审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内部审计项目质量评比办法》同时废止。